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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广告不得使用领导同志的名义和形象的规定

发稿时间: 2007年5月10日

各媒体单位:

    近来,国内有些地区部分企业在自己产品的商业广告中使用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或者使用特型演员扮演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进行宣传,严重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二、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含已故或者离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印刷品、互联网站、广告显示屏、户外、等任何媒体上发布商业广告。

    三、不得在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以摆放领导同志的题词、照片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

    四、不得使用特型演员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方式发布商业广告。

    工商部门提请广大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规范地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过程中应加强审查,严格把关,自觉制止滥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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