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当前位置:首页>>浏览文章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法律法规依据

发稿时间: 2007年5月

 

一、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应由哪些部门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亦可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如饭店、点心店等),由哪个部门管理?

    由于饮食服务业的油烟净化、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范围内,擅自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已开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无照经营,应如何处理?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无照经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住宅小区内,居民利用居住房开办商店的处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针对擅自改变住宅房性质的管理,对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及使用人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3)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搭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5)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人行道、道路以及集贸市场周边设摊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占用人行道、道路以及集贸市场周边设摊经营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负责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无照经营,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八、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由哪个部门予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九、文化、工商、公安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有哪些方面的基本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如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提供赌博机等);

    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十、学校周围开设网吧有哪些规定?对无照“网吧”的整治,应以哪些部门为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开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由哪个部门批准和管理?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设立条件和技术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经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对临时菜场的管理,由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负责日常管理。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开办条件的无照市场,《2006年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规定:由地方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限期整改、规范和关闭。

十二、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置畜禽屠宰场(点),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经委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首页]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75号 联系电话:59725800 59728337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