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广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广告经营单位:
请你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正确填写《2009年度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报表》,要求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我局。
一、统计对象:2009年6月30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报表中的数据统计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三、报表的指标解释:
1、广告经营额指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的经营额,其中:广告代理业务经营额应当为代理差额。
2、纳税额指依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总额。
3、广告经营总额指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各种广告经营活动产生的全部经营额。
4、表格左上角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填写注册号(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或手机号、日常联系人姓名、电话或手机号、传真、企业实际办公地址、邮编及E-mail信箱。
四、根据我国《统计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该报表。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的广告经营单位,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报送方式:平信、挂号信邮寄、快递、传真等皆可。
报送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75号,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商标广告科收,邮编:201700,传真:59734515。
报表填写咨询电话:59725800-3111,联系人:冯轶伟。
附件:2009年度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报表(外网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