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消费者到服务场所进行消费时,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即使店家告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仍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提示:消费者有病要到正规的有资质的医院去医治,不要轻信座堂“医生”的诊断,购药也要到正规的药店去购买,不要轻信“游医”的推荐。

提示:商家抛出“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事实上是有许多限制条件的,如使用过了就不能退,或者设置高运费门槛,设置包装费障碍等,消费者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此承诺陷阱。.

提示:《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提示:经营者对其所出售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假一赔十”承诺的,如消费者发现其所购商品为假货,可要求商家按承诺赔偿。

提示:消费者在购物时不要受“买一赠一”诱惑,其所赠的商品或许已是淘汰商品,或许是清仓物资,并无实用价值,拿回家后丢之可惜,搁着占地方。

提示:《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夸大其词,用使人难懂的表述忽悠消费者。

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服务最终是要消费者破费,心里素质不强的消费者很容易掉进商家的免费陷阱而大大破费,因此不要轻易相信“免费体验”、“免费服务”诸如此类的游说。

提示:“购物送赠品”这种附带条件的赠送与无偿的赠与性质不同,赠予的商品同样享有普通商品享有的“三包”规定,商家有义务按购物合同给付所赠物品并保证其质量。

提示:有的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常玩“保用”、“保证”、“保修”等文字游戏,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货比三家”,慎选有一定市场声誉且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的商品,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宣传噱头。

提示:垄断企业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法》也格格不入,消费者面对强制交易行为可以予以拒绝。

提示:《消法》第31条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32条规定“消协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

提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提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法》第8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提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提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提示:消费者享有“获取赔偿权”。《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提示:消费者享有“获得相关知识权”。《消法》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提示: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消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提示:消费者享有“监督批评权”。《消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